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保持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为加强管理,严明纪律,规范学生行为,特制订《安徽理工大学成人教育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新生入学必须按规定日期报到。报到时,需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近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到校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无故不按期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德智体全面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注册并取得学籍。如发现有不符合入学条件和手续者,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成人高考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进行追究。
第三条 新生因病、因事暂不能入学,本人须提出申请并持有关证明,经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下一年新生开学时持有关证件到学校报到,经审查合格者可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及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一个月内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能办理新生入学及注册手续。
第五条 学籍表、新生登记表
1.学籍表是学校永久保存的、记录学生在校期间学籍管理基本情况及成绩记载的主要档案资料。
2.新生登记表中的学生基本情况由学生在成人高考报名时填写,要求填写真实、准确。毕业时,毕业生电子注册表、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各项内容均以学籍表中记载的信息为准。新生登记表中如有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之,后果学生自负。
3.学生毕业后,学籍表和新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室。
第六条 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未交学费者不允许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条 关于学生交纳学费的规定
1.学生入学后要按期交纳学费。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收取学费,超过规定时间,不再办理收费手续。
2.不按期交纳学费者,取消其本学年学习资格,若在开学一个月内补齐学费,准予其跟班就读;超过规定的时间,学校将按有关退学规定处理。
3.毕业年级学生不按期交纳学费,取消其毕业实习和毕业考核资格,按结业处理。
4.经学院批准,当年未能按时交纳学费者,下一年补齐时按当年学费的5%收取滞纳金。
第二章 考勤、纪律、鉴定
第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育学生必须坚持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学生应勤奋学习、文明礼貌、团结同学、关心集体、遵纪守法、爱护公物、热爱劳动、勤俭节约、反对浪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法令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九条 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的考察,主要采取思想品德评语等办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评语作为毕业鉴定的重要内容记载进入学生档案。
第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 或超过请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
第三章 学生成绩考核及记载办法
第十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均在考核之内。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学生必须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
第十二条 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且每学期都单独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三条 毕业实习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均各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四条 业余(半脱产、夜大)每学期课程面授、实验结束后,集中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单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考试课采用百分制;考查课采用五级分制,即优秀、优良、中等、及格与不及格。未完成习题、作业、实验报告、面授期间某门课程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本学期面授学时数四分之一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应予重修。
第十六条 业余学生每科成绩的评定采取期末考试平时成绩相结合的原则:
1.平时成绩:包括平时作业成绩、测验成绩两项,占总成绩的10%;
2.面授出勤率占总成绩的20%
3.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总成绩70%
第十七条 补考、缓考
1.学生每学期考试不及格的课程可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累计未达到留、降级程度)者,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毕业前补考。
2.学生(含各专业面授学生)因病、因事不能考核,必须事先向学院或教学点(含二级办学单位)申请,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可缓考。因病需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及单位证明。
3.缓考不及格者,可参加一次正常补考。补考不及格(累计未达到留、降级程度)者,毕业前参加学校统一组织补考。
第十八条 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要给予纪律处分;该门课程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经本人申请,在毕业前参加学院统一组织的补考。
第四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九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或不及格课程未达到规定的留、降级门数者,准予升级。
第二十条 一学期成绩考核有四门(含四门)以下课程不及格,可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分别记为“补考及格”可“补考不及格”。
第二十一条 一学年考试课程经补考后累计有三门或三门以上仍不及格者,作留级处理。
一年级学生每一学期不及格课程已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二学期开学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课程,连同第二学期补考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作留级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留、降级前(考试课程或考查课程)成绩合格的课程,降级后允许免修;如本人愿意重新参加考试课程的考试,其成绩按高分次记载。
第二十三条 留、降级的学生应在接到留、降级通知后按时到相应年级报到注册,超过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者,将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 高中、中专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专科升本科、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
第二十五条 留、降级的学生要交重读学年学费(无论有无免修课程)。
第二十六条 留、降级后,如遇交纳学费、宿费标准有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留、降级由成人教育学院审定,具体工作要求在开学后三周内处理完毕。